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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我校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基层党委(总支)和党支部。
第三条 依据有关规定,我校基层党组织任期一般为4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的,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些)人。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准备
第七条 在任期届满之前,委员会应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名额、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新设置的委员会,选举前应组成临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选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委员会即可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组织酝酿推荐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有关文件。工作报告应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提交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第九条 预备人选要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基层党委(总支)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生活委员等组成,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由书记和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名副书记。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上一届委员会根据酝酿推荐情况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由上一届委员会结合上级党组织任命提出建议名单,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第十条 确定党员大会日程,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做好会务工作,并约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议开始奏(唱)《国歌》,会议结束奏(唱)《国际歌》。
第十二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并由上一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一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征求大多数党员的意见或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在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进行等额选举。属于提任到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和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应尽快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大会和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结果。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上一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五)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九条 选举前,上一届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书记、副书记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弃权者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按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选举结束后,计票人应将选举结果填写清楚,经监票人签字后,与选票一起封存,妥善保管。
第五章 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校党委统一领导和监督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指导各基层党委(总支)的换届选举工作;各基层党委(总支)直接领导和监督下属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在换届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基层党委(总支)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工作的纪律和要求,严明纪律、严格监督、严厉查处,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基层党委(总支)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参见附件,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参照进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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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4日